嶽陽現代服務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維護必一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必一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必一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必一体育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必一体育正式學籍並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構建必要的學生違紀處分製度不僅是必一貫徹從嚴治校🤷🏻‍♀️、加強必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推動學生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學生的處罰,要根據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以及所犯錯誤的嚴重性⬛️,采取教育與懲罰的結合🧑🏼‍🔧。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得當。

第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以及本規定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的為首者或組織者;

(二)在確鑿的違紀事實和證據面前🧛🏽‍♀️,仍故意隱瞞🤳🏻,拒不承認,無理狡辯者🐥;

(三)學生違紀後,對當事人或有關人員采取恐嚇🤳、脅迫等手段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四)違紀再犯者🤷‍♀️;

(五)勾結校外人員違反本條例者;

(六)在校外違紀,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七)涉外活動違紀者🥢;

(八)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條例兩款以上(含兩款)者🔐🤷🏼‍♀️,合並處理,在較重處分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六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違紀行為與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二)主動提供情況,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者;

(三)在違紀過程中,主動有效地製止事件(事態)發生、發展者;

(四)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者🧑🏿‍🔬;

(五)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緊急避險造成違法違紀者;

(六)經必一指定的權威機構鑒定為限製責任能力者⚁;

(七)過失違紀的;

(八)有立功表現的📔;

(九)其他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參加各種評優、評先、獎勵和各類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二)國家助學貸款及各類資助申請資格按上級文件處理🧚🤰。

(三)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四)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受紀律處分的時間從處分決定下達之日起計算。為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的學生在處分後表現良好並達到一定條件後可以申請解除處分👧🏻。解除紀律處分的學生恢復按照第七條規定取消的各種資格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一)受警告處分自受處分之日起滿 3 個月,受嚴重警告處分自受處分之日起滿 6 個月、記過處分自受處分之日起滿 9 個月,受留校察處分看自受處分之日起滿 12 個月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提出解除處分申請。

(二)受校紀處分的學生申請解除處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確有悔改表現,態度端正,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一貫表現良好🧞‍♀️⇨;

2)學生申請解除處分時仍在校的👩🏽‍🎨,向所在年(班)級征求意見時有80%以上學生同意解除處分🚶‍♀️。

(三)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申請解除處分,但執行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執行時間的一半。

(四)受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處分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終止處分🙍🏻‍♀️;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必一批準🕋,可提前終止處分期(留校察看期執行時間原則上不能少於六個月)🧑🏻‍🦯‍➡️。在處分期內經教育不改或又出現新的違紀行為者,均加重一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畢業班學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於半年。留校察看期未滿畢業時🦹,緩發畢業證。待期滿後,由本人申請🈷️,工作單位或留察期居住所在地證明確有悔改表現的,由學生違紀處分工作主管部門研究,報主管領導批準🍚,可終止留校察看期,發給畢業證;留察期間再次違法違紀者按結業生處理。

第九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教務處發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送達後盡快予以辦理離校手續(時間一般在一周內),檔案由必一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在校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序代為辦理👽,其善後事宜👩🏿‍🚒,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向必一申請復議的,離校手續的期限延長至必一復議決定下達後辦理🏄🏼‍♀️。必一復議後,繼續向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的🤼,離校手續時間期限延長至教育主管部門復議決定下達後辦理。

第二章

第十條 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組織和煽動鬧事,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組織或參與未依法批準的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者,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能改正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情節嚴重,尚未造成惡劣影響,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𓀝;

(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較輕的,給予留校察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盜竊🧎‍♂️、冒領🚣‍♀️🐴、侵占、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冒領、侵占公私財物者:

1.盜竊、冒領、侵占公私財物未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涉案價值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3.涉案價值在 500 元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涉案價值超過1000元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待司法機關處理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盜竊公章🥴、證件🚫、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公私財物者,比照盜竊行為從重處理。

(三)為盜竊者望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參與窩贓、銷贓🏍👩🏼、分贓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共同作案的,區分責任,一並處理。

第十三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𓀘: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不足 500 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 500 元以上不足 1000 元的⬆️,給予記過處分🚫;1000 元以上或後果🚏、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蓄意破壞必一宣傳欄、閱報欄㊙️😤、橫幅👷🏼🚽、標語等,毀壞必一廣播、宣傳設施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有關規定,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寢室門鎖造成不良後果🧙🏿‍♀️,或將鑰匙借給非本寢室人員使用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起哄鬧事𓀄,對必一管理及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區內亂摔亂擲酒瓶、玻璃🤟🏼、板凳等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破壞公共設施、設備(如監控、消防、衛生器具等)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向樓道🕥、窗外潑水😼,亂扔廢紙、塑料袋等物品,隨地堆放垃圾💪🏻,在墻壁上亂寫、亂畫、踩腳印👨‍🎓,經教育批評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除宿舍內統一配備的電器以及個人電腦、電吹風、臺燈、小電扇以外👼🏻,禁止在宿舍樓棟內存放和使用其它電加熱和電製冷、電炊器具。一旦發現學生違規存放或使用,其電器將由必一代管👱‍♂️,違規者給予警告處分;查獲兩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若違規者是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或學生幹部,必一將根據情況對其加重一級處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偷電、私改電路🤟🏻,一經發現🤦🏿,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查獲兩次,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違規者是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或學生幹部,必一將根據情況對其加重一級處理🙆🏻;

(六)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進入異性宿舍或帶領非本樓棟人員進入宿舍樓內👻,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違者給予記過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容留異性在宿舍同宿或在異性宿舍與異性同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未經批準,擅自在學生公寓內進行經營活動或派發廣告傳單的👎🏻,視其影響範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違紀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校園秩序管理規定,損害校園文明建設👗,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社會公共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認錯態度較好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影響較壞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破壞校園綠化、環境衛生,經勸告不聽者;

(二)違反必一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擾亂課堂👱🏿‍♀️、食堂、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不聽勸阻者;

(三)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

(四)酗酒鬧事👨🏻‍💻、肇事者✌🏻;

(五)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製造💆、散布謠言或虛假信息者;

(六)攜帶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進入校園或違反規定將校內物品攜帶出校者;

(七)在校園內違章駕駛引起交通事故者;

(八)違反校園管理規定,組織、參與各類營利性活動或違章設攤者;

(九)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辦法,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者。

第十六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挑鬥滋事⚪️、侮辱中傷他人或用其他方式傷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打人致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者,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結夥鬥毆者,持械鬥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結夥鬥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發展,後果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致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者,除受到相應紀律處分外↙️,肇事者應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受害者醫療及其他必要費用;

(六)打架事件終止或在處理過程中及處分後🦶🏼,對他人進行報復者,加重處分;

(七)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打架造成傷害的鑒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沖擊他院🔁、他人宿舍的💽,參照以上八款從重處分👳🏿‍♀️。

(十)辱罵😖、恐嚇教職員工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毆打教職員工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利用搓麻將、打紙牌等形式,組織或參與以現金或其他物品為賭註的活動者🈚️,或為該類活動提供條件(含提供賭具⛎、賭資、場所等),除沒收賭資、賭具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屢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賭博引起打架、鬥毆或造成其他後果者🧏🌿,參照其他相應條款加重處分。

第十八條 製作、復製、傳播淫穢物品或其它非法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凡製作、復製,傳播淫穢物品等,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觀看、製作🙎🏻‍♀️、復製✋🏽🐢、傳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者,除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無故曠課者(未經學院批準不到課、私自離校或實習超假未歸等)👩🏼‍🦱,視不同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10—20學時,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 21—40學時,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41—6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61—8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81—10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100 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擅自離校或請假逾期不歸者(因病、因事且有證明者例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連續兩天以上一周以下,給予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連續一周以上兩周以下,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連續超過兩周且未參加必一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自動退學處理👭,不退學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考試(考查)作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第二次作弊行為後果較輕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多次作弊行為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竊取考題、私自改分、改卷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因個人舞弊造成集體重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因考試采取給教師送禮等不正當手段找教師套題👬🏻、改分⛏🧛🏽、改卷者或威脅👩🏿‍🔬🗾、恐嚇教師及工作人員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違反考場規定,擾亂考場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糾纏教師、幹擾閱卷評分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情節較輕,認錯態度較好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影響較壞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上課,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侵犯、損害他人正當權益及人身安全,損害國家🤳、集體利益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用、冒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私利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因此引發事端或造成後果者🐦,加重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者🐼,除追回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惡意騷擾、恐嚇🙎🏻、威脅他人或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𓀙;

(四)偽造、販賣各類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方法來達到個人目的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必一網絡管理規定,擾亂網絡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追究其經濟